大连市网络文化协会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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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其职权是:
(一)修改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大会认为有必要决定的重大事宜。
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及其处罚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时,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。
第二十条 协调协会与政府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;调解会员之间矛盾。
第二十一条 决定奖励优秀单位、个人和处理违法违规事宜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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